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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黄县人民法院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宜黄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0年02月03日 16:41   浏览:129   来源:宜黄同城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社会各界纷纷投入抗击疫情的行动中。在此宜黄县人民法院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宜黄县公安局 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在非常时刻切实做到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众志成城,协力共战疫情。


宜黄县人民法院 宜黄人民检察院 宜黄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的通告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有效防控疫情蔓延,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相关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第一条   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故意以唾液、飞沫或近距离接触等方式向他人传播,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条   明知已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人员,拒绝接受卫生防疫机构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过失造成疫情蔓延、扩大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等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及治疗等防控措施,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四条   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医疗机构采用“设灵堂”、“摆花圈”等方式缠闹,严重干扰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正常工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条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人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条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信息而故意通过短信、微信、电话等进行传播,造成人民群众心理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七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聚众“打砸抢”、聚众起哄闹事,或者强拿硬要、故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对医用口罩、防护服、手套以及防治病毒的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等物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谋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条   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贪污、侵占、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款物,或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执行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疫情加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宜黄县人民法院、宜黄县人民检察院、宜黄县公安局将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县委和上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决策部署,坚决依法从严从重惩治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犯罪行为,为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希望全体公务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文明执法、恪尽职守。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开展疫情防控,协助打击违法犯罪,共同维护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


特此通告。


宜黄县人民法院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宜黄县公安局

2020年2月2日


在此给大家分享通报商家哄抬物价、散步谣言案例



多人因造谣、传谣被拘被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郑重提示   


一定要从官方途径了解疫情信息,切勿相信、转发微博、贴吧、微信等互联网自媒体平台上出现的与疫情相关的不实信息,更不要编造、发布不实信息。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发布信息、言论应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将被依法查处,绝不姑息。希望广大网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共建和谐清朗的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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